一个建筑团体在追求华盛顿州的能源法规
上周,我们讲了空调、供暖和制冷研究所诉阿尔伯克基市在该案中,联邦法院以联邦优先购买权原则驳回了《阿尔伯克基能源节约法典》的部分内容。
在建筑法规中,联邦优先权通常意味着产品和电器在联邦一级受到监管,但由各州监管建筑法规。
阿尔伯克基案的判决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该法规明显超出了取暖、通风和空调(HVAC)产品的联邦效率标准。
但最近一个涉及类似的联邦优先权主张的案件就不那么清楚了。
2010年5月25日,华盛顿建筑业协会(BIAW)和9家暖通空调制造商和安装商向联邦法院起诉华盛顿州建筑规范委员会。该诉讼称,华盛顿州新能源法规中与单户住宅能源效率有关的部分被联邦法律先发制人。原告已经要求对该准则颁布禁止令。
2009年11月20日通过了对州法典的修改,新法典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原告特别关注《破产法》第9章对住宅能源效率的要求。我建议你下载a投诉副本(PDF),并看一看这一章,它作为附录附在第16页开始。下面是第9章的一个例子:
为了符合第9章,一个家必须从表9-1的整体取得一个信用。
从表面上看,这张桌子似乎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合规选择,而不会违反联邦效率要求。
例如,表中的选项3b要求高效的建筑围护结构,并且对任何产品都不要求特定的效率。
然而,根据原告的说法,表9-1的影响是,为了遵守,许多选择必须结合结果,该法规要求产品能源效率:
“表9.1中的‘选项’菜单不够广泛,实际上迫使住宅建筑商安装高效HVAC、水加热和管道设备,其性能标准超过了联邦法律规定的标准。”
从本质上说,原告认为,表9下的所有合规途径都要求安装比联邦法律更节能的暖通空调设备。
您认为建筑商协会对各州能源法规的挑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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